上海海事大学成人学位授予暂行规定(2)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0年01月27日

摘要: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海事大学成人学历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管理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有关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系指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成人学历教育中的夜大学、函授高中起点和专科起点的本科毕业生。凡毕业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政治思想及表现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教

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学生,由本人自愿在规定期限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并附有关材料一并提交。申请学位的学生,应在毕业证书所载日期后的2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

  毕业当年(一年内)仍未通过学士学位外语考试的,不再补授予学士学位。

  2、学院根据授予学士学位的标准,对学位申请者的思想政治及业务学习条件等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者,将其列入学士学位获得名单,报送上海海事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是否授予其学位。

  3、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学生,颁发上海海事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名单报送国家教育部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有关部门备案。对未通过评审者,学校不再受理学位申请材料等申请事宜。

  4、学位证书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统一格式制发。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不再补发,可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5、如发现学位错授或有舞弊行为等严重违反学位授予规定,由学院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消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四条 附则

  1、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适用于上海海事大学继续教育学院2007级及以后各年级的学生。

  2、本规定由上海海事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若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上海市学位委员会有关条例不符之处,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上海市学位委员会条例为准。

  3、为实施本规定,由上海海事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制定学位课程考试具体实施办法。

  4、本方法中,“以上”包括本数:“未达”,不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