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大学授予成人学位实施细则
- 来源:
- 江西成考网
- 发布日期
- 2010年01月28日
摘要: 为了全面实现专业培养目标,促进和鼓励本科毕业生政治和专业水平的全面提高,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我校授予学位的机构是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委”)。教务处为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的职能机构。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我校本科毕业生,都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条 我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列学术水平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专业基
为了全面实现专业培养目标,促进和鼓励本科毕业生政治和专业水平的全面提高,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我校授予学位的机构是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委”)。教务处为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的职能机构。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我校本科毕业生,都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条 我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列学术水平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实际工作或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 全日制本科学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言行;
(二)在本院学习期间受过记过处分;
(三)在本院学习期间受过留校察看、留团察看、留党察看处分;
(四)必修课考核成绩平均学分绩点在2分以下;
(五)非英语专业未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英语专业未通过国家英语专业四级统一考试;
(六)未获得上海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证书;
(七)学位委认为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成人教育学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英语未通过上海市本科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或大学英语四级考试;
(二)自学考试学生未通过自学考试本科“公共外语”课程或毕业论文成绩为“中”(不含“中”)以下;
(三)夜大和函授学生除英语外的全部课程平均成绩70分(不含70分)以下。
第六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一)由学生本人通过所在二级学院向学位委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并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
(二)由各二级学院根据上述条件对学士学位申请者逐一初审,并由二级学院院长签署审核意见后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对各二级学院报送的推荐材料进行复核,签署复核意见并按系汇编清册,连同各学士学位申请者材料报送学位委审定;
(四)学位委对教务处上报的申请者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
(五)由教务处负责办理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工作,并做好学士学位有关材料归档工作。
第七条 学位委每年对应届毕业生的学位评定一次。
对于毕业前参加大学英语考试或上海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至学位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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