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授予成人学位管理条例
- 来源:
- 江西成考网
- 发布日期
- 2010年01月27日
摘要: 为了全面实现专业培养目标,促进和鼓励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政治和专业水平的全面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一条 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机构是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委员会。教务处为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职能机构。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我校本科毕业生,都可以按照本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条 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
为了全面实现专业培养目标,促进和鼓励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政治和专业水平的全面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一条 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机构是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委员会。教务处为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职能机构。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我校本科毕业生,都可以按照本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条 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具备以下思想品德和业务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较好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三)具有从事实际工作或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取得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教学环节课程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且累计平均成绩达到70(含70)分以上;
(五)英语成绩达到申请学士学位英语考试相应要求。
第四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学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反宪法,有反对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者;
(二)未获得毕业证书的结业生;
(三)虽获得毕业证书,但累计平均成绩低于70分者;
(四)英语未达到上海市成人高校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英语考试相应要求者;
(五)在校期间曾受过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或受过记过处分两次以上者;
(六)在工作单位受过严重处分者;
(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委员会认为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取得专业毕业证书,专业累计平均成绩达70(含70)分以上,在校期间受过记过(含记过)以下纪律处分,毕业时处分未撤消,毕业时未授予学士学位,且批准下一年复议者,离校一年内,在工作单位表现出色,经用人单位人事部门推荐,可向学校申请办理补授学士学位手续,经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委员会审批可补授学士学位。
第六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一)在校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前一个月通过继续教育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并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
(二)由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毕业生修读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毕业设计(论文)通过情况和本《条例》授予学士学位其他条件对学士学位申请者政治思想品德、业务水平逐一初审,提出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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