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师范大学成教学籍管理规定(4)
- 来源:
- 江西成考网
- 发布日期
- 2010年01月20日
摘要: 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切实加强成人教育的管理工作,结合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包括业余、函授、成人脱产班等)的特点,根据《天津市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天津师范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和市教委的有关规定,参加全国成人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经各省(市、自治区)成人招生部门审批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指定地点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的学历教育班。
六、纪律和考勤
第三十三条 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
第三十四条 学校规定的学业及其它集体活动都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均按旷课对待。
七、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五条 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健身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应予表扬和奖励。学校将适时组织优秀学生评选活动。奖励表彰材料应进入学生档案,事迹突出者,应通知学生所在单位。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学校纪律和犯有较严重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者,学校可视情况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教学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犯罪者。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私人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有偷窃行为而又屡教不改者、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
5、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
第三十八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理时要慎重,处分要恰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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