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师范大学成教学籍管理规定(4)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0年01月20日

摘要:  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切实加强成人教育的管理工作,结合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包括业余、函授、成人脱产班等)的特点,根据《天津市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天津师范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和市教委的有关规定,参加全国成人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经各省(市、自治区)成人招生部门审批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指定地点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

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学院申请复学。学生填写申请表申请复学,经继续教育学院夜大部批准,编入适当年级学习。因伤、病休学的学员,申请复学时,还应提供由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证明身体恢复健康。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的学历教育班。

  六、纪律和考勤

  第三十三条 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

  第三十四条 学校规定的学业及其它集体活动都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均按旷课对待。

  七、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五条 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健身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应予表扬和奖励。学校将适时组织优秀学生评选活动。奖励表彰材料应进入学生档案,事迹突出者,应通知学生所在单位。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学校纪律和犯有较严重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者,学校可视情况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教学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犯罪者。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私人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有偷窃行为而又屡教不改者、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

  5、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

  第三十八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理时要慎重,处分要恰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