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师范大学成教学籍管理规定(3)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0年01月20日

摘要:  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切实加强成人教育的管理工作,结合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包括业余、函授、成人脱产班等)的特点,根据《天津市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天津师范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和市教委的有关规定,参加全国成人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经各省(市、自治区)成人招生部门审批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指定地点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

级者。

  4、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没有办理复学手续者。

  5、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6、一学期旷课超过:脱产学生50课时,业余学生30课时者。

  7、休学超过规定年限者。

  8、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者。

  第二十一条 留级或跟班试读的学生,学过的课程考核成绩合格的,可以不再重修。

  第二十二条 学生无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重读和由于各种困难延长学习时间等),在校学习时间不得超过规定学制年限两年。

  第二十三条 退学的学生修业在一年以上者,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酌情发给肄业证明(至少学满一年)。退学由学生填写申请表,报继续教育学院夜大部审批,并报市教委有关部门备案。擅自退学,不发肄业证明,不出具成绩证明。

  第二十四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复学和转学。

  四、转学和转专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学和转专业,但有以下特殊情况者,本人可提出书面申请。

  1、因工作单位变动、工作变动、住址变动或失去走读条件者。

  2、有某种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学或转专业的手续,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其他时间均不受理。

  转专业办理手续: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天津市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变动申请备案表》,转出、转入学院主管院长签署具体意见,报继续教育学院夜大部审核同意后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转学办理手续:学生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天津市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变动申请备案表》,经转出、转入学校主管部门签署具体意见,由转入学校将相关材料送市教委审批。

  第二十七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或转专业:

  1、有不及格课程者;

  2、新生刚入学或学生将毕业;

  3、曾有过一次转学或转专业;

  4、专业类别不同;

  5、第二学历专科学生;

  五、休学和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病或因公缺课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并有可能转至下一年级学习者,可以申请办理休学。学生休学,以所在专业有后续班(即有班可复)为前提,下届不招生、无学生(即无班可复),不能办理休学。

  第二十九条 凡需休学者,由本人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报继续教育学院夜大部批准后方可休学。

  休学以一年为限。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第三十条 休学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