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师范大学成教学籍管理规定(2)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0年01月20日

摘要:  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切实加强成人教育的管理工作,结合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包括业余、函授、成人脱产班等)的特点,根据《天津市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天津师范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和市教委的有关规定,参加全国成人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经各省(市、自治区)成人招生部门审批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指定地点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

成绩是指对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以及平时和期末测验成绩的综合评定。

  第十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提前一周向所在学院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不合格者,可参加正常补考。

  第十一条 无论何种原因,学生缺课(缺作业或缺实验报告)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按不及格处理,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视其具体情况,毕业前由本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可参加统一组织的毕业前补考。

  第十二条 凡无故不参加考核者,该门课程以零分计,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视其具体情况,毕业前由本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可参加统一组织的毕业前补考。

  第十三条 考核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应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补考,没能补考的学生,按自动放弃补考处理,补考后仍不及格(累计未达到留级程度)者,毕业前参加统一组织的毕业前补考。

  第十四条 实验、实习、设计、社会调查、劳动等实践性课程考核不合格者,无正常补考,必须重修或重做。

  第十五条 补考及格,分数记录为“补考及格”或“补及”。经批准后缓考的成绩,记分时在备注栏注明“缓考”字样。

  第十六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课程考核的各项规定。考试违纪者,违纪课程以零分计,并注明“违纪”字样。考试违纪(未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者不允许参加正常补考。视其具体情况,毕业前由本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可参加统一组织的毕业前补考。

  第十七条 学生如已学过现行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某些课程,可在该课程教学学期的第一周,凭原专(本)科成绩证明向所在教学单位申请免修,报继续教育学院夜大部审批。免修课程一般不超过课时总数的30%,不能免考。

  三、升级、留级和退学

  第十八条 学生学完一个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者,准予升级。

  第十九条 学生一学期的课程总评有三门(含三门)以内不及格,可允许补考;经补考仍有两门(含)(一学期或学年累积)不及格者,脱产学习学生应劝其退学,业余学习学生应予留级。如无后续班或下一年级,可跟原班试读。

  学生留级或跟班试读只限一次。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考试成绩经补考后,脱产学生仍有两门(含),业余学生三门(含)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2、试读期间出现新的不及格课程,应予退学。

  3、留级一次,再需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