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成考学籍管理规定(4)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0年01月18日

摘要:  一、入学、注册   第一条 凡经国家统一入学考试,被录取为我校夜大学的新生,须持我校下发的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日期到校财经处交纳学费,凭发票到有关院系报到、办理注册手续。注册后,方能取得本校夜大学的学籍。如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者,须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如发现在政治、健康等方面不符合招生条件和手续,或在统考时有舞弊行为者,经调查属实,即取消其学籍。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各年级夜大学学生应按规定的日期办理注册手续,

书面申请,任职单位出具证明(因病退学者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后报继续教育与教师培训学院批准方可退学。

  第三十条 申请退学夜大学学生如已学完一学年以上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无论以何种形式退学的夜大学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并须交回学校所发一切证件。

  八、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二条 夜大学学生模范遵守我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刻苦学习,品学兼优者,按学校评优的规定,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违纪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种类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在各类考试中由他人替考、替他人参加考试、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等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者,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留校查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 给予学生处分的审批手续及权限;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院系决定,报继续教育与教师培训学院备案;

  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由院系提出处理意见,报继续教育与教师培训学院研究并呈校长批准。

  第三十五条 开除学籍的夜大学学生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六条 对夜大学学生的奖励或处分决定归入学籍档案,并通知夜大学学生任职单位。

  九、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七条 夜大学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全部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对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北京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并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修满学制规定时间,经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课程,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是否再给予补考机会见第十三条。

  第四十条 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