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成考学籍管理规定(2)
- 来源:
- 江西成考网
- 发布日期
- 2010年01月18日
摘要: 一、入学、注册 第一条 凡经国家统一入学考试,被录取为我校夜大学的新生,须持我校下发的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日期到校财经处交纳学费,凭发票到有关院系报到、办理注册手续。注册后,方能取得本校夜大学的学籍。如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者,须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如发现在政治、健康等方面不符合招生条件和手续,或在统考时有舞弊行为者,经调查属实,即取消其学籍。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各年级夜大学学生应按规定的日期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条 夜大学学生因故经批准不能按期参加考试的课程,可申请缓考,缓考学生与补考学生一起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某门课程的考试,视为旷考。旷考的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并注明“旷考”字样。旷考的学生,经批评教育后在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二条 学生在考场有作弊行为者,其成绩按“零”分记,并注明“作弊”字样。考试作弊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良好,院系批准,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三条 因成绩不及格补考与缓考的考试,一般安排下学期开学三周内进行。缓考、补考后仍有不及格,毕业前安排一次补考。按结业处理的学生,不及格课程门数在两门以内(含两门)者,结业后一年内,可以再申请最后一次补考;超过两门者,不再给补考机会。
第十四条 所有补考成绩最高按“60分”记载,缓考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经补考后累计有五门不及格作留级处理。
四、免修
第十五条 夜大学学生通过其它途经所修读过的课程,与我校设置的课程同层次、同专业,且内容、学时、要求相同的,可以申请免修。
第十六条 申请免修者,必须由本人于开课前一学期末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北京师范大学夜大学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由院系教务员报请院系领导批准,送继续教育与教师培训学院成人教育部备案。
获得免修的课程,可以不参加该门课程的教学环节,但必须参加该门课程的结业考试,考试成绩以卷面成绩记载。免修课程门数不得超过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三分之一。
五、转学、转专业
第十七条 我校夜大学学生需转入其它学校学习者,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一)因家庭地址变迁,报考前原住址离本校较近,现住址离本校较远申请转出的,本人须持有现住地派出所开具的相应证明;
(二)因工作调动,报考前原单位离本校较近,现单位距本校较远申请转出,须持有原、现单位共同开具的工作调动证明:
(三)入学后因从事工种改变,为适应工作需要而改学其它专业,而本校未开设此专业,需要转出的,本人须持有其单位开据的工种变动证明: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或已进入最后一学年的学生,不予考虑转学申请。
第十九条 办理转学手续须本人向拟转入学校申请,持拟转入学校已签属“同意接收”意见并加盖公章的转学表,经继续教育与教师培训学院成人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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