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成人教育学籍管理规定(4)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0年01月13日

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湖南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教学质量,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严格学籍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按国家政策招生、录取的我校成人函授、业余等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在籍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新生,必须持《湖南大学入学通知书》及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学校或函授站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

学院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学生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一个学期内不参加教学活动者。

  (二)经补考各学年累计四门课(含)不及格者;

  (三) 无故不按时办理注册手续者;

  (四)休学期满未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者;

  (五)经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和其它不宜继续学习的疾病者;

  (六)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三条 学生申请退学,由学生向所在函授站写报告,由函授站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附有关材料,报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审批。

  第三十四条 对于拟退学学生,由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报学校,经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后,做出退学处理决定,并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无法直接送达的,在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网站公示10天,公示期满视为送达,也可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办法送达。

  第三十五条 受到退学处理或因其他原因受到处理离校的学生,应在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周内办理有关手续离校。

  第三十六条 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七条 退学和被取消学籍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按照《湖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湖南大学成人教育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