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北京市成人高校招生工作规定(2)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07年07月11日

摘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利于成人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加强北京市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宏观管理和监督,保证新生入学质量,使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直接有效地为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7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7〕6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成人高校),包括经教育部审定核准举办成人高等学历

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设立北京教育考试院成人教育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试院成招办);在区县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区县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设立区县成人教育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成招办),配备专职干部;各成人高校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

  第十一条  考试院成招办的职责

  一、执行教育部有关成人高校招生方针政策和工作规章,按下达的招生计划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编制并公布招生专业目录,组织本市考生报名工作并负责审查考生的报名资格,组织考试、阅卷、录取工作。

  三、组织实施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改革试点工作。

  四、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查处违纪、舞弊事件。

  五、与考生签订《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建立考生诚信档案,录取时向招生学校提供考生诚信档案。

  六、审核学校提出的新生录取名单,向教育部提供当年成人高等教育新生有关数据。

  七、开展招生、考试的宣传和科学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区县成招办的职责

  一、执行教育部有关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方针政策、工作规章及考试院的有关规定和办法,并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组织本区县考生报名工作并负责审查报名资格。

  三、组织考生网上报名信息确认,建立考生电子档案。

  四、组织考生考试,保护考生和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查处违纪、舞弊事件,及时报送考试院成招办。

  五、组织核对并发放考生成绩,向考生提供查分服务。

  六、接待考生咨询和群众信访工作。

  七、开展招生、考试的宣传和科学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  成人高等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职责

  一、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方针政策、工作规章及考试院、学校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和办法。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必须如实反映本校的实际情况,内容包括招生范围、学习形式、学制和年限、办学地点、录取原则、收费标准以及专业加试科目的时间、地点等。各成人高校应对招生章程的内容承担责任并负责处理遗留问题。

  三、执行招生计划并按规定向考试院成招办报送录取新生名单,经审核后,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四、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五、处理遗留问题。

  六、应由招生学校做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成人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