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9(3)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3年01月29日

摘要:  十四、违规行为的处理   (一)对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   88、考生在高考(含体育类、艺术类省统考和学校组织的专业考试或测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吉林省有关规定处理。省招生办公室将考生违规客观事实记入考生电子档案。   89、有下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6)在招生考试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们舞弊。

  (7)在招生考试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8)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9)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10)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级招生办公室或高校招生考试的计算机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11)其他破坏招生考试工作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社会其他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参照本条处理。

  (三)对招生学校违规行为的处理

  97、严重违规招生的高校,由主管部门按照《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并追究学校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十五、附则

  98、本《规定》中对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务工作管理未尽事宜,按省招生委员会、省招生办公室有关考务管理规定执行。

  99、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招生委员会和招生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订补充办法,并报省招生办公室备案。

  100、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吉林省招生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