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9(2)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3年01月29日

摘要:  十四、违规行为的处理   (一)对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   88、考生在高考(含体育类、艺术类省统考和学校组织的专业考试或测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吉林省有关规定处理。省招生办公室将考生违规客观事实记入考生电子档案。   89、有下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9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高考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1)组织团伙作弊的;

  (2)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3)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4)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93、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94、对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在校生违规参加高考的,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考的处理。

  95、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对其中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在考试中组织团伙作弊、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由其所在高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

  96、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教育系统工作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撤销招生考试工作职务并给予调离现工作岗位、开除公职等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等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考移民”活动,为考生伪造或违规办理户籍迁移、中学学籍档案。

  (3)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或指使、组织、参与组织团伙舞弊的。

  (4)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答卷。

  (5)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