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北京市成人高校招生工作规定暂行(3)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3年01月29日

摘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利于成人高校招生的改革和发展,加强北京市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管理和监督,保证新生入学质量,使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直接有效地为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2009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办法》(教学〔2009〕4号文件附件一)的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成人高校),包括经教育部审定核准举办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职业技术学院、农民高等学

及时报送考试院成招办。

  六、组织核对并发放考生成绩

  七、开展招生、考试的宣传工作,接待考生咨询和群众信访工作,开展招生考务的科学研究工作。

  八、按照考试院成招办规定,制定本区县成人高校招生考试各阶段工作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成人高校有关招生工作职责

  一、学习掌握教育部、北京市招考委、北京市教委有关招生政策、工作规章,执行考试院成招办、学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必须如实反映本校的实际情况,内容包括招生范围、学习形式、学制和年限、办学地点、录取原则、收费标准以及专业加试科目的时间、地点等。各成人高校法定代表人应对招生章程的内容承担责任并负责处理遗留问题。

  三、执行招生计划并按规定向考试院成招办报预录取新生名单,经考试院成招办审核批准后,要将录取通知书统一寄送考生本人,不得由他人转交。

  四、录取工作结束后的遗留问题处理。招生院校录取遗留问题,必须在录取工作结束后一周内,向考试院成招办提交报告,报告须加盖成(继)教院(校)公章。

  五、对录取新生进行复查。各在京招生成人高校应对录取新生信息进行认真复核,确需变更考生信息的,招生学校要在开学一个月内,携带报告、录取名册、考生本人申请、证件原件、复印件,到考试院成招办进行更改。

  六、对专升本的新生进行复查,审验毕业证书,特别要告知考生必须持有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或以上证书,否则不能进行新生电子注册并将被取消入学资格。

  七、开展招生宣传和成人高等教育的科学研究工作及其它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实行国家宏观指导,总量调控,中央和省、部两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按隶属关系负责审核制定学校的招生计划总数。

  第十五条考试院成招办严格按照北京市教委编制下达的市属成人高校在京招生计划,及教育部编制的部委院校和外埠院校在京招生计划组织招生,未经教育部或北京市教委编制下达招生计划的院校及专业不予安排招生。

  第十六条考试院成招办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教育部下达的院校具体招生专业,编列北京地区招生专业目录,报名前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院校及专业不予安排招生。

  第十七条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