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北京市成人高校招生工作规定暂行(2)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3年01月29日

摘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利于成人高校招生的改革和发展,加强北京市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管理和监督,保证新生入学质量,使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直接有效地为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2009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办法》(教学〔2009〕4号文件附件一)的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成人高校),包括经教育部审定核准举办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职业技术学院、农民高等学

》(教学厅[2005]1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几点意见》(教考试[2007]3号)的要求,要加强对考生的诚信考试教育,加大对诚信、守规、守纪、守法考试的宣传力度,营造“诚信光荣”的良好社会风气。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考生考试诚信电子档案,同时将考生诚信档案内容及时上传到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平台,供招生学校和用人单位查询,并作为成人高等学校决定是否录取考生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招生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在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招考委)、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设立北京教育考试院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试院成招办);在区县招生考试委员会、区县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设立区县成人教育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成招办),配备专职干部;各成人高校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

  第十一条考试院成招办的职责

  一、执行教育部、北京市招考委、北京市教委有关成人高校招生方针政策和工作规章,按下达的招生计划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编制并公布招生专业目录,组织考生报名工作并负责审查考生的报名资格,组织考试、阅卷、录取工作。

  三、进行北京市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改革的调查研究和试点实施。

  四、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查处违纪、舞弊事件。

  五、建立考生诚信档案。

  六、负责审核批准学校提出的新生预录取名单,向教育部提供当年成人高等教育录取新生的有关数据。

  七、开展招生、考试的宣传工作。向社会和考生宣传成人高校招生考试政策及办法,组织在京招生院校的网上咨询活动。接待考生咨询和信访工作。

  第十二条区县成招办的职责

  一、学习掌握教育部、北京市招考委、北京市教委有关招生政策、工作规章,执行考试院成招办的有关规定和办法,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各阶段工作方案。

  二、组织本区县考生报名工作并负责审查报名资格。

  三、组织考生网上报名信息确认,与考生签订《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建立考生电子档案。

  四、组织验证人员,对报考专升本的考生进行毕业证书验证,特别要告知考生必须持有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或以上证书,否则不能进行新生电子注册并将被取消入学资格。

  五、组织考生考试,保护考生和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查处违纪、舞弊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