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北京市成人高校招生工作规定暂行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3年01月29日

摘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利于成人高校招生的改革和发展,加强北京市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管理和监督,保证新生入学质量,使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直接有效地为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2009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办法》(教学〔2009〕4号文件附件一)的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成人高校),包括经教育部审定核准举办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职业技术学院、农民高等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利于成人高校招生的改革和发展,加强北京市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管理和监督,保证新生入学质量,使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直接有效地为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2009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办法》(教学〔2009〕4号文件附件一)的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成人高校),包括经教育部审定核准举办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职业技术学院、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和普通高等学校所属的成(继)教院。

  第三条成人高校招生类型分为三种:专科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高中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高起本)、高中起点升专科(以下简称高起专)。

  第四条成人高校招生计划按有关规定和批准程序纳入国家成人高等教育发展事业计划后方可招生。

  第五条成人高校实行全国统一招生考试,并选用脱产、业余(包括半脱产、夜大学)或函授三种形式进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其中脱产最短学习期限为:专升本两年,高起本四年,高起专两年;业余和函授最短学习年限为:专升本两年半,高起本五年,高起专两年半。由教育部颁布复习考试大纲,统一组织命题,确定考试时间,制定试卷答案及评分参考标准,统一安排录取工作。

  各成人高校应在教育部已批准备案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及高职高专专业目录范围内设置招生专业,其中高职高专专业目录不得用于设置本科招生专业。

  第六条北京市成人高校招生实行网上报名、网上交费、网上阅卷、网上录取。

  第七条北京教育考试院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组织招生考试工作,组织招生学校进行新生录取工作。

  第八条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教学[2005]4号)和《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的文件精神,在成人高校招生工作中要认真落实阳光工程,对违反高校招生、考试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构成违纪的,依照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一步规范招生管理,增加招生工作透明度,更好地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平公正。

  第九条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立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诚信档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