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成人教育课程考试管理规定(4)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1年04月15日

摘要: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考试工作的管理,强化考核环节,提高教学质量,严肃考风考纪,促进学风建设,根据《福州大学课程考试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成人高等教育的特点,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考试是检查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通过考试可以帮助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和技能的理解程度和运用能力,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和创新精神。  第二条 各教学单位都要高度重视各课程考试的管理工作,把学风、考风建设当作关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生存和发展的大事来抓

许学生进入考场,学生入场时应主动出示证件,接受检查;

  (三)开考前十分钟宣读《考场规则》;

  (四)开考前五分钟将密封的试卷请考生验封后当众启封并分发试卷;

  (五)迟到三十分钟以上的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开考三十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场;

  (六)考试进行中监考人员应分别再次查验学生的证件、检查学生是否填写学号和姓名、清点参加考试学生人数并记录缺考人数;

  (七)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

  (八)考试结束时间一到,未交卷的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离开考场,(此时监考人员应特别注意,严防试卷遗失或被学生带走);

  (九)监考人员将试卷、答题纸按顺序整理完毕后立即交回考务办公室,检查后密封。

  第三十五条 监考期间,监考人员必须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不得擅自离开考场;不能做与考试无关的事(看书报、聊天等);随身带入考场的手机必须关机或处于振动状态;不能在考场内或在考生能听到声音的考场边接、回电话。

  第三十六条 交卷后的考生应立即退离考场,不得进入考场或在考场周围逗留、谈论和喧哗。

  第六章 阅卷、成绩评定与登记

  第三十七条 教师评卷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准确、合理的原则,严格掌握标准,对学生一视同仁,杜绝人情分。

  第三十八条 考核成绩以学期期末考试成绩为主,结合平时成绩综合加以评定,一般期末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平时成绩主要根据学生平时的出勤、听课、作业、课堂讨论、提问、测验、课堂纪律及其它教学环节等情况综合评定。卷面成绩低于45分的,不进行综合成绩评定。

  第三十九条 课程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在5天内完成阅卷与评分工作,认真填写学生成绩登记表,签名确认后连同试卷一起送交学籍管理员。

  第四十条 学生考核成绩上交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动学生成绩。若确有正当理由必须改动成绩时,应说明原因并由任课教师在更改处签字方能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