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师范大学成人教育考试违纪处理办法(3)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1年04月14日

摘要: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考风考纪管理,规范考试违纪处理,维护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员考试公平性、严肃性,根据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和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学员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三条 学员考试违纪视情节轻重,分为违规和作弊两种。教师在监考过程中违纪行为根据学校全日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学员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学员实施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考试违规、作弊行为时,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停止其考试,并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对学员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学员违纪记录作为认定学员违纪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人员或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考试结束时,由监考或巡视人员将有关材料报送学员所在学院成教办公室。

  第十八条 如发现本办法第九条所列行为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根据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对所涉及学员的违纪行为进行认定并报继续教育学院。

  第十九条 对学员考试违规违纪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适当。在对学员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员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学员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条 学员考试违规或作弊,由学员所在学院提出初步处分意见并附有关材料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以学校名义行文。学员考试违纪处分文件存入学员本人档案,并将处分文件的复印件送受处分者签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