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师范大学成人教育考试违纪处理办法(2)
- 来源:
- 江西成考网
- 发布日期
- 2011年04月14日
摘要: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考风考纪管理,规范考试违纪处理,维护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员考试公平性、严肃性,根据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和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学员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三条 学员考试违纪视情节轻重,分为违规和作弊两种。教师在监考过程中违纪行为根据学校全日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学员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
(八)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擅自调换座位或擅自传、接物品的;
(九)交卷后再返回修改或在考场内朗读考试内容的;
(十)试卷未交前虽经允许离开考场,但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资料或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的;
(十一)其他作弊行为。
第八条 在考试过程中或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明或其他材料获得该门课程考试成绩的;
(二)阅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课程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本场考试无效);
(四)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三、违纪处理
第九条 参加考试的学员有第六条所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该课程本次考试的成绩,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在校属于第二次考试违规,给予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条 参加考试的学员有第七条和第八条所列作弊行为之一的,该门课程本次考试成绩以“0”分记,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并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等处分。在校属于第二次考试作弊,给予加重一级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一条 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由他人代替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学员在留校察看期间或解除留校察看后再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员违反本办法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待解除留校察看后,方能毕业或结业。
第十三条 凡作弊受到纪律处分的本科学员,取消申报学士学位的资格。
第十四条 如受到纪律处分的学员在以后的学习中能够表现突出,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我院批准后可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四、监考教师违纪行为认定与处理
第十五条 监考教师在监考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违纪行为。
(一)利用监考之便,为学员作弊提供条件的;
(二)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答卷的;
(三)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对作弊行为不加制止的;
(四)偷换、涂改学员答卷的;
第十六条 监考教师有第十六条所列事故行为之一的,应按我校全日制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五、违纪行为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监考教师在考试过程中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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