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学成人教育工作管理办法(2)
- 来源:
- 江西成考网
- 发布日期
- 2011年04月12日
摘要: 为进一步规范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管理,促进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健康发展,根据《宁波大学继续教育管理规定》(宁大政〔2009〕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种层次(高中起点本、专科,专科起点本科)和各种形式(函授、业余等)成人高等学历教育。 第二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业设置、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与学校办学条件及服务地方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 第三条:继续教育与培训处负责全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归口管理工作。 第四条:成人教育学院是学校专门从事成人
第十六条:学院应把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纳入学院学生工作体系中,统一管理。各班应配备班主任,具体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班主任由学院选任,报继续教育与培训处备案。
第十七条:在育才路教学区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日常管理工作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在学校本部校区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或其与其它教育形式结合的办学(如技能+成人学历,自考助学+成人学历等),若教学场地相对集中的学生管理工作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若教学场地由承办学院自行安排的学生管理工作由承办学院负责。
第十八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评优工作按照成人教育学院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实施并报继续教育与培训处备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宁波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由成人教育学院提出意见,经继续教育与培训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九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采取学分制收费管理,学杂费的收取严格执行财政、教育、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定期向学生公示。各学院不得随意提高,更不得巧立名目增加收费。
第二十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各类经费收支一律纳入学校计财处统一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经第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宁大政[1999]143号文件“关于修改和补充成人教育管理规定的决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继续教育与培训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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