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成人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3)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1年03月17日

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学习权利,规范学籍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校实施学分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在校学历的管理,包括入学资格审查、在籍注册、学业成绩管理、学籍变(异)动、毕业资格审查、学位授予资格审查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高中起点升专科(以下简称高起专)学生、高中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高起本)学生和专科起点

 选修课及实践类课程不设补考(缓考)。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累计无故缺课达到单门课程时数三分之一以上,取消该门课程考核资格。

  第五章 课程的免修、先修、缓修与重修

  第二十三条 课程的免修与免修考试

  (一)入学前,已参加过我校、国家自学考试等相关正规学历教育课程的学习,成绩合格,其教学要求达到或与现读课程基本相同的,可在开学报到后一周内,持课程成绩单原件,或自学考试单科结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学院教务部门办理免修申请,经批准可以免修该课程,其成绩记入学籍档案(注明“免”字)并取得该课程学分。

  (二)学生通过自学、岗位培训等途径已较好地掌握某门课程内容的,可申请参加免修考试。

  1、申请免修考试的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到学院教务部门办理申请手续,申请时需提供该课程自学笔记及作业。经有关任课教师审核同意,并报学院教务部门批准备案后,可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免修考试成绩达60分以上者,准予免修该课程。其成绩为课程总评成绩,记入个人学籍档案,并取得该课程学分。

  课程免修考试不单独命题,一般应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

  2、免修考试成绩不满60分的不能免修。

  (三)免修课程成绩认可的有效期为:入学前三年内。

  (四)教学计划规定的选修课、实践性环节(包括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不实行免修。

  第二十四条 课程的先修

  学生因学有余力,部分课程已免修等原因,在与就读班级上课时间不冲突的情况下,可在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到学院教务部门办理插班先修手续,经批准后,可参加先修学习(先修的课程应满足该课程相应的前修要求)。先修必须遵守《学生修读课程考勤办法》。已先修课程未参加考核或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以后修读需办理重修手续。

  第二十五条    课程的缓修

  学生因工作繁忙、学习基础较差或其它原因,不能正常参加就读班级安排的某些课程的学习,可在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到学院教务部门提出缓修申请,但下次修读时需重新办理插班学习申请。不办理缓修手续的,下次修读按重修处理。

  第二十六条 课程的重修

  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或虽已及格,但学生本人对成绩不满意的,可以申请重修。重修学生应当参加该课程的全部学习和考核,其课程总评成绩构成同第十六条,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不限制重修的课程门数和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