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成人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1年03月17日

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学习权利,规范学籍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校实施学分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在校学历的管理,包括入学资格审查、在籍注册、学业成绩管理、学籍变(异)动、毕业资格审查、学位授予资格审查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高中起点升专科(以下简称高起专)学生、高中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高起本)学生和专科起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学习权利,规范学籍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校实施学分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在校学历的管理,包括入学资格审查、在籍注册、学业成绩管理、学籍变(异)动、毕业资格审查、学位授予资格审查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高中起点升专科(以下简称高起专)学生、高中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高起本)学生和专科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学生。

  第四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主管部门为上海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以下简称学院)。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证件及材料,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学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编入当年新生序列。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学校指定的注册日期亲自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并保持学籍。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生在开学后两周无正当理由未注册的,予以退学警告,至第四周仍未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条 学生需要延长修业年限的,延长期间仍应按学年办理注册手续。

  第三章 修业年限

  第十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在校学习形式有业余和函授两种。基本修业年限:高起本为五年或五年半、高起专为三年或三年半、专升本为三年。

  第十一条 学生根据自身情况和学校教学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