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师范学院成人学生学籍管理规定(4)
- 来源:
- 江西成考网
- 发布日期
- 2011年03月14日
摘要: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提高成人教育质量,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
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二)应当退学的;
(三)招生时有特殊要求和特殊类型专业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转学按以下程序办理:
转学学生需填写《河北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并附有该生姓名及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取新生名册(招生底册)复印件(须加盖录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 按照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由转出学校上报学生入学电子注册信息,转入学校上报毕业电子注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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