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师范大学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2)
- 来源:
- 江西成考网
- 发布日期
- 2011年02月18日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88)学位字012号文件《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等有关条例,特制定本工作细则(简称细则)。 一、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凡申请学士学位的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的本科毕业生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所执行的教学计划及其课程学习应达到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获得本科毕业资格。 2、毕业论文(教育实习、毕业设计)成绩达到优良。 3、在学习期间需参加省学位办组织的全省成人学
可授予成人教育学士学位。
四、组织:
1、校学位委员会负责审核和授予成人高校各种办学形式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2、校学位委员会下设各专家组,专家组由同专业3名副高以上职务的教师组成,由校学位委员会聘任,负责该专业学士学位申请者的初审工作。
3、教务处是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学士学位申请、审批过程中的具体组织和指导工作。
五、其它
1、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在学生毕业时进行(一般为7月——9月)。
2、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须向学位主管部门交纳学位申请费450元(其中包括报名费、考务费、评审费和证书费等)。
3、成人学士学位证书应注明学位获得者通过何种办学形式获得何种学科门类的学位。
4、为保证学士学位的质量,评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要求。对于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学位者,学校要进行严肃处理,并取消学士学位资格。
5、本细则施行办法如与上级政策发生矛盾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6、本细则解释权归校学位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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