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业大学授予成人学士学位工作办法
- 来源:
- 江西成考网
- 发布日期
- 2011年02月18日
摘要: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原安徽省教委《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重申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系指经教育部批准举办的,国家承认其学历的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含函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原安徽省教委《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重申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系指经教育部批准举办的,国家承认其学历的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含函授、业余、高中及大专起点的脱产班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过的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学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的要求执行,即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 学位申请者必须参加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省统一考试(以下简称:成人学士学位外语统考),成绩合格,且取得合格证书。
对于函授、业余和脱产班的学位申请者还必须参加由学位办公室组织的两到三门专业主干课程的考试或考核,成绩合格。成绩不合格的课程不得进行补考。
第五条 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贯彻“择优推荐”的原则。学位申请者必须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后的当年,先提出学位申请(只有一次申请学位的机会),由继续教育学院向学位办公室提出择优推荐者名单。
第六条 继续教育学院向校学位办公室“择优推荐”时, 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教育部及有关部门批准本科专业招生或自学考试本科专业开考的批文;
二、申请学位的专业、人数及学位申请基本信息;
三、申请学位专业的本科教学计划;
四、学位申请者的所有课程考试成绩和总体平均成绩;
五、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评语;
六、毕业鉴定;
七、成人学士学位外语统考合格证书;
八、专业主干课程考试成绩单(高等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除外);
九、学籍管理及有关考核制度和规定。
学位办公室于收到学位申请材料后的30日内完成资格审查工作,作出是否同意接受申请的决定,并将结果通知继续教育学院。
第七条 学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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