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学院成人学士学位授予条例(2)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1年02月18日

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九江学院经江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备案,拥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工作小组  第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九江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在继续教育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工作小组,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工作小组由7—1

程累计有三门次以上(含三门次)补考者,二年制有二门次以上(含二门次)补考者;

  4、所学专业规定的主干课程考试平均分未达到75分以上;

  5、未通过省学位办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士学位外语考试者;

  6、未通过学位授予学校组织的有关课程考试者;

  7、政治理论课考核不合格者。

  第七条 已获得学士学位者,毕业离校前在纪律或行为方面造成严重后果,经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工作小组讨论,报九江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同意,可以撤消其学士学位资格。

  第八条 经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工作小组预审、九江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通过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报请九江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发。

  第四章 审核程序

  第九条 毕业生本人申请。在本科生入学时即应进行学位教育,树立其争取优良成绩、积极创造条件达到学士学位水平的思想和意识。符合条件者,毕业后三个月内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正式申请,申请书交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工作小组。

  第十条 九江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工作小组推荐。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工作小组根据本细则,填报推荐名册,并向九江学院学位办公室提供下列材料:

  1、在校期间考试成绩表,主干课程考试成绩;

  2、是否有考试舞弊情况;

  3、学位英语考试情况、政治理论考试情况;

  4、是否受过留校察看处分(含留校察看)。

  第十一条 九江学院学位办公室对被推荐者逐一审核,经确认可以受理后,汇总报告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二条 九江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学士学位者名单。学位评定委员会休会期间,可由主席或副主席召开专题会议审核,也可由主席或副主席逐一审定,其后通报九江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确认。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九江学院颁发,自颁发之日起生效,学位证书遗失不再补办。

  第十四条 九江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或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工作小组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违反学位授予的规定时,应予复议,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本细则经九江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试行,由九江学院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其它未尽事宜,由九江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解决。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