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2)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1年02月10日

摘要: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确保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以及湖北省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按湖北省学位委员会批准本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所属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 凡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正式学籍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学位课程的确定根据成人高等教育不同专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执行情况,由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各专业的学位课程名称,校学位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后,审查确定。

  (三)学位课程考试的命题工作由校学位办负责,每一课程的命题教师须签署命题保密责任书。制卷在校监察处的监督下,由继续教育学院指定专人统一印制,封存保管。

  (四)学位课程考试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安排场地及监考人员,向监考人员宣讲监考职责,校学位办、校监察处派员监督巡视。

  (五)学位课程考试阅卷由校学位办指定人员于规定时间内在继续教育学院阅卷办公室阅卷,校监察处派员监督,现场登分,现场录入计算机。成绩一经确定,不得更改,阅卷人员、登分人员、计算机录入人员都应在相应的成绩表格上签字。成绩由校学位办、继续教育学院共同管理,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成绩公示。

  (六)学位课程考试时间为每年5月和10月的第四个周六、周日。学生于每年3月底至4月中旬和9月1日至9月底到所在学院报名参加考试。

  (七)当年12月获得本科毕业证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时间不得晚于次年6月30日。

  第七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成人高等教育(含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和要求者,于每年6月上旬和11月上旬向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学士学位申请审批表》。

  (二)推荐。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于每年6月中旬和11月中旬将自学考试本科生材料上交继续教育学院自学考试办公室,其他本科生材料上交继续教育学院成教管理办公室。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受理申请名单,审查申请者资格,向校学位办提出推荐名单和推荐材料。推荐材料包括:学位申请者在校期间的本科教学计划、学业成绩(含公共课、基础课、专业课及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等)、毕业鉴定、毕业证书、学位申请表等。继续教育学院同时将推荐名单予以公示。

  (三)初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者名单和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者名册报送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四)审核。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报送的名册及材料进行审核。

  (五)授学位。对经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通过的学位申请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工作程序办理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组织学位授予仪式,颁发证书。

  第八条 根据湖北省学位委员会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