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1年02月10日

摘要: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确保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以及湖北省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按湖北省学位委员会批准本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所属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 凡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正式学籍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确保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以及湖北省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按湖北省学位委员会批准本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所属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 凡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正式学籍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身体健康,学习成绩优良,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通过学习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

  (二)比较系统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本专业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合格;

  (四)通过成人高考录取的本科生所学公共课、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程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且三门学位课程成绩达到80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生所学课程全部合格,其中三门学位课程(一门专业基础课、两门专业课)平均成绩达到70分,且每门学位课成绩不低于65分;

  (五)参加由省学位办统一组织的外国语考试,成绩合格。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或通过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四级(PETS-4)的非英语专业本科生,可免外国语统一考试;英语专业本科生须考其他外国语并获通过。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政治思想表现较差者;

  (二)在校期间违反法律,有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成果等,违反学校纪律行为并受到学校记过以上(含记过)纪律处分者;

  (三)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不能在修业期满时获得本科毕业证书者;

  (四)曾因学习成绩不合格,经批准试读后恢复学籍者;

  (五)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者。

  第六条 通过成人高考录取的本科生在籍期间需参加学位课程考试。

  (一)学位课程考试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由校学位办和继续教育学院共同组织报名、审查、命题、考试、阅卷。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