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成人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3)
- 来源:
- 江西成考网
- 发布日期
- 2010年05月19日
摘要: 第一条 为贯彻国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受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以及国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切实保证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以下简称成人本科生)学士学位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物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成人本科毕业生系指经国家教育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普通
第九条 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由各学位授予单位集中向市学位办预订,学位证书由市学位办待学位授予单位按要求上报有关材料(主干课程考试成绩、毕业设计或论文成绩、本人鉴定、外语考试成绩、校或院学位委员会决议等)后,经审核同意后核发。证书发放后各单位按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材料。
第十条 学位申请者交纳一定数额的学位申请费,由成人高教管理部门统一交给受理申请的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其中一部分由高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用于组织“主干课程”考试、材料审核、评审会议和证书管理等项支出,另一部分交市学位办,用于每年一度的验收评估、专家评审、“主干课程”审核等。
第十一条 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十月受理各学位授予单位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审核工作,并组织有关专家及管理人员定期对各学位授予单位成人本科生学位授予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二条 学位申请者或推荐单位和授予单位中的有关部门在申请和审查过程中,凡未执行本实施细则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一经查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严肃处理,可酌情撤消其授予的学士学位。属于学位授予单位责任且情节严重的,市学位委员会有权做出暂停该单位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资格的决定。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天津地区部委属及市属普通高校、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及高教自学考试管理部门等成人高教机构。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解释权在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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