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成人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0年05月19日

摘要:  第一条 为贯彻国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受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以及国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切实保证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以下简称成人本科生)学士学位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物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成人本科毕业生系指经国家教育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普通

  第一条 为贯彻国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受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以及国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切实保证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以下简称成人本科生)学士学位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物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成人本科毕业生系指经国家教育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和大专起点的本科班,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包括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独立函授学院等)培养以及通过高等教育本科自学考试的毕业生。

  第三条 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贯彻《暂行规定》中择优授予学位的原则,授予学士学位者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和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标准。

  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纪和校规校纪;

  2、在学期间本专业规定的公共课(含政治理论课和外语课)、基础课和专业课以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不同)的成绩达到优良;

  3、参加由市教委统一组织或市教季予以认可的相应级别要求的外国语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4、参加学位授予单位组织的“主干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五条 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与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一样,统一由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负责。学士学位主管部门可是教务处,科研处,也可以是校学位办公室。如果是教务处,校学位办公室有责任与教务处一起,共同贯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把好授予学位质量关。

  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的成人教育学院工成教部等成人高教管理部门不能作为学校授予成人本科生学士学位管理部门,也不能变相代替教务处或学位办公室来行使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职能。

  第六条 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按以下程序进行:

  1、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成人高教管理部门或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在应届成人本科毕业生毕业后三个月内向本校或就近向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