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成人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2)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0年05月19日

摘要:  第一条 为贯彻国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受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以及国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切实保证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以下简称成人本科生)学士学位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物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成人本科毕业生系指经国家教育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普通

权授予学士学位的单位职能部门(学校教务处或校学位办公室)择优推荐学位申请者名单。推荐材料包括:学位申请者在学期间的本科教学计划、教学计划完成情况、课程考试成绩、毕业论文成绩及成人高教管理部门的毕业鉴定和学生所在单位的鉴定材料等;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部门、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经市学位办同意后,负责对学士学位申请者进行初步审查,并向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管理部门推荐;

  3、各学位管理部门组织初审合格的学位申请者参加包括一门基础课和两门专业课在内的“主干课程”考试,主干课程考试进行之前,考试试卷需经市学位办审核同意方可举行考试;

  4、有关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相同专业的专家(从事普通本科教学的教师)组,对学位申请者进行认真审核,并根据专家审核结果,以及学位申请者“主干课程”考试的成绩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拟授予学士学位者的名单经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该校授予学士学位;

  5、各学位授予单位将授予学士学位的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名单报市学位办审理核同意后,由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将受理其申请的结果通知推荐单位或学位申请者。

  第七条 普通高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有关授予学位工作的政策、规定,具体落实本实施细则,并结合高校实际情况拟定出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细则,报经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施行;

  2、根据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校内外成人高教管理部门推荐的学士学位申请者进行初步审查;

  3、组织初审合格的学位申请者参加规定的“主干课程考试;

  4、责成学校有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相同专业的同行专家组,对接受推荐的学位申请者进行认真审核;

  5、按期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成人本科毕业生的建议名单;

  6、及时向市学位办报送学位授予工作的情况及有关统计报表;

  7、研究解决校内外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中的问题,及时总经验,不断改进工作。

  第八条 成人高教管理部门(含普通高等学校成人教育管理部门、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高教自学考试管理部门,下同)在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中的职责主要是向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择优推荐成人本科毕业生学位申请者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