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财经学院授予成人学位工作细则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0年04月07日

摘要: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质量,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是指参加全国成人高等教育入学考试后被我校录取的高中起点本科生、大专起点本科生、自学考试本科生。   第三条 凡申请授予学位的成人本科毕业生,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三条的有关规定,通过成人高等教育,经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质量,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是指参加全国成人高等教育入学考试后被我校录取的高中起点本科生、大专起点本科生、自学考试本科生。

  第三条 凡申请授予学位的成人本科毕业生,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三条的有关规定,通过成人高等教育,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含外国语和教学实习)和毕业论文,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其学位申请。

  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学校或所在单位记过(含)以上处分者;

  2、在学习期间,高中起点本科学生累计补考合格的课程达到五门次(含五门)或主要课程达到四门次(含四门);大专起点本科三年制学生补考课程达三门次(含三门),二年制学生补考课程达到二门次(含二门)以上者;

  3、考试作弊或毕业论文因严重抄袭而重写者;

  4、各门课程平均成绩低于70分者;

  平均成绩的算法: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免修课程除外,毕业论文或设计算一门课程)成绩取平均值。五级制计分的课程成绩按优秀为95分、良好为85分、中等为75分、及格为65分折合成百分制计算;补考或重修课程成绩合格的均按60分计算。

  第五条 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第四条第2、4款不能取得学位,毕业前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仍可授予学士学位。

  1、在《浙江财经学院学术期刊定级标准》规定的省级(含)以上学术期刊(不含增刊)上,独立发表两篇与所读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者(每篇字数要求3000字以上,必须注明作者单位);

  2、非英语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六级成绩达到规定分数线以上者(具体分数线由学校根据全国考试情况确定);

  3、考上研究生者;

  第六条 浙江财经学院教务处是主管本校普通全日制、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七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