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医学院授予成人学位实施细则(3)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0年04月07日

摘要: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原浙江省教委《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整顿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的精神,为进一步保证我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现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学校对学校原有关规定进行修订,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系指经国家教育部或省教育厅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函授、夜大

,可以在当地参加浙江省教育厅组织的大学英语三级考试或全国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合格的可以作为申请学位课程外语成绩的条件。全国英语四、六级考试和浙江省教育厅组织的大学英语三级考试一般在每学期开学的第二周或第三周开始报名,考试通常在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举行。

  (二)成人高等教育在籍本科学生,自录取当年算起退至前三年的六月一日止(从2007年级开始的专升本学生从录取当年算起倒退至前三年的十二月止),持有此规定期间获得全国英语四、六级证书或全国公共英语四级以上(含四级)证书,并且当年全国成人高考中,英语成绩达90分及以上者(卷面满分150分),其英语成绩可作为申请学位的外语合格成绩。浙江省大学英语三级考试只有在校学习期间通过方为有效。专升本学生在本校就读期间通过全国公共英语三级的,可申请免学位英语课程考试。

  (三)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同意,通过毕业当学期浙江省教育厅组织的大学英语三级考试或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凭成绩合格证书申请和授予学士学位。

  (四)各专业一门基础课的学位成绩按申请者原修读成绩上报,不再另行组织考试。二门专业课程的统考,每年上半年组织一次,学生必须一次性通过,无故不得缓考,特殊情况者申请缓考须附有关证明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若有与上级新规定不符合处,以上级规定为准。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