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医学院授予成人学位实施细则(2)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0年04月07日

摘要: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原浙江省教委《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整顿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的精神,为进一步保证我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现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学校对学校原有关规定进行修订,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系指经国家教育部或省教育厅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函授、夜大

程三年制达三门次(含三门次),二年制达二门次(含二门次)以上者;实行学分制的专业的学生累计补考课程三年制超过12学分,二年制超过9学分者。

  (六)结业满一年仍未换发毕业证书者。

  第五条 本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主管部门与本校全日制本科生相同,其学位授予与否由学校学位委员会评定。

  第六条 本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推荐、审核、批准和授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凡符合学士学位申请授予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在当年毕业前(上半年为4月底之前,下半年为10月底之前)随带浙江省大学英语三级考试或全国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证明,向继续教育学院学籍管理科提出申请,填写《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登记表》。由继续教育学院学籍管理科对申请人初审并报继续教育学院主管院长审核后,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择优推荐申请者名单,并提供下列材料:

  1、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人员情况登记表。

  2、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册。附申请者的思想政治表现、全部课程成绩、毕业实习和毕业考试成绩等材料,并提供学位申请者就读专业的教学计划以及外语等级证书复印件。

  (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继续教育学院提交的全部材料后,对被推荐者逐个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申请。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受理申请的名单,应及时报学校学位委员会并召开学位委员会会议审批。审批通过者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受学士学位。

  第七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从校学位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之日开始。

  第八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统一格式制发,并注明申请者通过何种办学途径获得某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九条 完成学位授予手续后,如发现学位错授或在学位的申请、推荐和审核过程中严重违反学位授予规定,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经学位委员会复议认为情况属实,学位委员会可撤消已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十条 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对本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课程考试,作如下规定:

  (一)教学站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在籍毕业生学位课程外语考试(浙江省教育厅组织的大学英语三级)原则上必须到校本部参加考试,确因特殊困难而不便到校参加考试的,由教学站提出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转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