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学院成人学位授予实施细则(3)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0年02月22日

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川学位办54号)和《攀枝花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攀学院98号)文件精神,为确保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学生学士学位的授予质量,更好地促进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为社会培养更多的高级专门人才,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和自学考试本科教育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授予的学士学位按学科

士学位的要求,按我省学位办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毁坏后一律不予补发,只开具学士学位证明书。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原《攀枝花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位工作暂行实施细则》(攀学院〔2005〕133号)同时废止,如与上级规定有冲突,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