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学院成人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 来源:
- 江西成考网
- 发布日期
- 2010年02月22日
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川学位办54号)和《攀枝花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攀学院98号)文件精神,为确保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学生学士学位的授予质量,更好地促进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为社会培养更多的高级专门人才,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和自学考试本科教育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授予的学士学位按学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川学位办[2006]54号)和《攀枝花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攀学院[2006]98号)文件精神,为确保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学生学士学位的授予质量,更好地促进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为社会培养更多的高级专门人才,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和自学考试本科教育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授予的学士学位按学科门类划分,包括:理学、工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医学。
第三条 作好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对提高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质量,激发成教学员的学习热情,培养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具有重要的意义。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必须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学士学位评定的组织领导与管理
第四条 成立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校学位办发文确定。该分委员会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组织实施部门,其日常具体工作由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承担。主要职责是:
1、负责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有关工作事宜;
2、负责根据授位条件和标准,把握相关专业的教育质量;
3、负责接受申请者的报名,学位材料汇总、上报,申请者的学位档案整理;
4、对申请者的外语、学位课程、实践性环节、毕业论文(设计)进行初审,并向校学位办公室提出推荐名单;
5、开展成人高等教育学位工作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
第三章 授予学士学位对象
第五条 授予学士学位对象:
1、成人本科毕业生。即经省级招生机构批准录入我校继续教育学院学习的本科毕业生。
2、自考本科毕业生。
3、网络本科毕业生。即经教育部批准的网络教育学院录入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四章 授予学士学位条件与要求
第六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第七条 在思想品质及其工作、学习中没有因犯错误而受过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的处分,学籍、考籍档案中没有违纪、舞弊记录。
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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