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商大学成人学位授予实施细则(3)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0年02月20日

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国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重庆市学位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和自学考试本科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系指通过全国成人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有正式学籍的函授、业余、成人脱产班以及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过的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自学考试本科授予的学士学位分为经济学、管理学、文学、法学、工学、理学、教育学七类。我校成人教育

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本人申请学位。符合条件者,毕业时向成人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请。

  2、成人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

  成人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逐一认真审核每位申请者,按照工作程序填报推荐名册,并在规定时间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秘书处(教务处)提供下列材料:

  (1)本专业、年级人才培养计划和教学质量情况总结。

  (2)毕业生德、智、体综合考试的情况。

  (3)毕业生成绩总表。

  (4)学生的学籍档案记录。

  (5)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原件及成绩评定材料。

  3、成人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在每年5月、11月召开会议,初审并上报推荐材料。

  第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对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名单进行审核后,将符合授位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登记表、毕业生鉴定表复印件,学位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报市学位办审核批准后,再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于每年6月,12月对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进行逐个审核,审核通过者由校学士学位委员会秘书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证书注明学位获得者就读学校、办学形式、所学专业、学制年限等内容。

  第十七条 每年授予学士学位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报市学位办备案。

  第五章 学士学位证书的领取与颁发

  第十八条 成人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学位委员会会议决定,领取和颁发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并按规定时间上报上级学位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予以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于2008年6月22日,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重庆市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和成人教育学院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