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商大学成人学位授予实施细则(2)
- 来源:
- 江西成考网
- 发布日期
- 2010年02月20日
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国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重庆市学位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和自学考试本科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系指通过全国成人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有正式学籍的函授、业余、成人脱产班以及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过的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自学考试本科授予的学士学位分为经济学、管理学、文学、法学、工学、理学、教育学七类。我校成人教育
1、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其在学习期间全部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5分及其以上。
2、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80分(良好)及其以上。
3、获得本科毕业证书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 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须同时达到以下条件,方具有学士学位的申请资格:
1、学完本科阶段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其在学期间课程平均成绩达到65分及其以上。
2、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80分(良好)及其以上。
3、从本科段第一门课程考试到全部考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其时间一般不超过四年。
4、获得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不超过一年。
第九条 对外语、计算机能力须同时达到以下两个要求:
(1)通过重庆市学位办组织的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
(2)参加重庆市教委组织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非计算机专业大学生计算机等级考试(重庆考区)”或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I级考试合格。
合作办学的省外点学生,必须通过当地省(市)级教委组织的在指定学校参考的对应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位者,参加重庆市学位办组织的学士学位外语和大学生计算机等级考试必须在本校(或指定学校)报名、考试。凡不在本校(或指定学校)报名考试者,其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身心健康。
第十一条 在学期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毕业时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2、有违法犯罪行为或品行考核不合格者。
3、有受过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者。
4、高中起点成人教育本科毕业在本科阶段学习期间累计有六门次及其以上课程、专升本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在本科阶段学习期间累计有四门次及其以上课程补考或重修记录者。
第十二条 凡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生在有效期间内申请学士学位经审查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因第十一条第二款的“品行考核不合格”,第三款内容未获得学士学位授资格者,若在学期间有“突出表现”或“突出成绩”者,毕业时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其“突出表现”或“突出成绩”的具体规定按《重庆工商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重工商大[2007]2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学士学位的申请与审议
第十四条 学士学位的申请与审议程序
1、由成人高等教育本科、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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