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师范大学成人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0年02月20日

摘要: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整顿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通知》、《重庆市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管理办法》的精神,保证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经2002年10月9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 成人高等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应与全日制普通本

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由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按照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统一负责办理。

  第八条 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严格坚持标准和要求,以保证学位授予的质量。对在学位申请、有关考试和审核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校学位办将撤销其所授学位,并视其情节,对有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责任人将建议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九条 校学位办负责具体办理授予成教及自考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并对该实施细则拥有解释权。

  第十条 该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2000年6月13日院长办公会议通过的《重庆师范学院高教自考和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