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江学院成人学位工作暂行实施细则(3)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0年02月03日

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88)学位字012号以及福建省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考试管理的通知》(闽学位(96)17号)、福建省学位委员会《关于2005年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学位〔2005〕19号)等文件精神,针对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

学士学位工作程序如下:

  (一)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应届毕业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成人教育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填写《闽江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成人教育学院按规定整理材料并经审查后,秋季毕业生在每年6月中旬,春季毕业生在毕业三个月内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拟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和相关审查材料。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名单进行初审,并在一个月内(春季在二周内)将是否接受申请的结果告知校成人教育学院。

  (四)与校成人教育学院共同举办成人教育专业的系的,其所在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当组织专家组(一般三人,由讲师及讲师以上职务的教师组成,下同)对接受推荐的申请者进行逐一认真的审核[主要审核申请者是否通过成人高等教育某一办学形式完成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重点了解申请者掌握外语和本专业主干课程及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等情况],并提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经学位分委员会通过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办公室提交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五)学校学位委员会对授予学士学位名单进行审核。通过者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九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是一项原则性很强的工作,各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本《细则》实施,凡违反本《细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一经查出即撤销已授予的学位,并提交学校对相关人员作出严肃的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细则》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校行政办公会议通过,2008年6月开始实施。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