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江学院成人学位工作暂行实施细则
- 来源:
- 江西成考网
- 发布日期
- 2010年02月03日
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88)学位字012号以及福建省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考试管理的通知》(闽学位(96)17号)、福建省学位委员会《关于2005年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学位〔2005〕19号)等文件精神,针对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88)学位字012号以及福建省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考试管理的通知》(闽学位(96)17号)、福建省学位委员会《关于2005年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学位〔2005〕19号)等文件精神,针对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为福建省学位委员会批准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我校成人教育的专业按经福建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我校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系指通过全国成人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有正式学籍的函授、业余、脱产和大专起点本科班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过的本科毕业生。
第二章 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第四条 成人教育毕业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遵纪守法;
(二)通过学习,完成高等教育成人本科专业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全部课程考试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且总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含70分);自考类本科应届毕业生所考专业全部课程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总平均成绩在65分以上(含65分),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按闽学位[2005]19号文件规定,参加三门学位课程考试(一门外语、一门基础课、一门专业课),成绩合格。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经审查不能正常毕业者(结业生经补考合格可换发毕业证书,但不能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二)因违反校纪校规(含考试舞弊)受过留校察看处分。
(三)全部课程考试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总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下;自考类本科应届毕业生所考专业全部课程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总平均成绩在65分以下者。
第六条 在学期间受留校察看处分后,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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