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财经大学成人学位授予实施细则(2)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0年01月29日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江苏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和《南京财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南财大教字「2007」156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凡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并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

席、副主席先行审阅。如发现问题,由成人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答。

  (五)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听取成人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有关成人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工作的情况汇报,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评议、审核,并就是否授予学生学士学位做出决议。

  (六)学士学位经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由教务处发放证书,有关材料一律归档。

  第四条 其他:

  (一)应届本科毕业生考取硕士研究生者,原则上授予学士学位。

  (二)非英语专业的学生,在校期间参加江苏省学位委员会组织的江苏省成人学士学位英语水平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其公共英语课程考试不及格须补考的,则补考成绩不作学位处理。

  (三)非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的学生,在校期间参加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或全国计算机水平等级考试,取得二级以上(含二级)合格证书者,其“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考试不及格须补考的,则补考成绩不作学位处理。

  (四)应届本科毕业生在校期间在公开出版发行(有CN刊号)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每篇不少于3000字,学术刊物及学术论文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者,其任一门相关专业基础课或专业课考试不及格须补考的,则补考成绩不作学位处理。

  (五)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对取得公认的其他显著成绩者,由学生提出申请,经成人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报校教务处审核后,可作为个案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经投票表决,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出席会议2/3以上委员的同意票,可授予学士学位。

  (六)以上第四条第(一)、(二)、(三)、(四)、(五)款可累计。

  第五条 学士学位的补授:

  (一)在校学习期间英语未通过江苏省成人学士学位英语水平统一考试而未获得学士学位者,可在毕业一年内返校参加考试。如成绩通过,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二)高起本因补考课程在五门以上(含五门)、专升本因补考课程在四门以上(含四门)且课程补考成绩平均在75分(不含75分)以下而未获得学士学位者,可在毕业一年内,以南京财经大学的名义在公开出版发行(有CN刊号)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达到规定要求者,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三)应届本科毕业生在离校后一年内考取硕士研究生的,原则上可补授学士学位。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