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师范大学授予成人学位工作细则(2)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0年01月29日

摘要: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88)学位字012号《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苏学位办(1997)8号《江苏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暂行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一、授予对象   凡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本实施细则的各项条件,均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二、授予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愿意为

习期间,考试作弊者。

  5、结业生和结业以后换发毕业证书者。

  6、因其他原因,校学位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四、授予程序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按以下程序进行:

  1、学员在本科生毕业时,可申请学士学位。申请材料经成人教育学院及有关学院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逐个初审后,汇总报送教务处。

  2、教务处审查。教务处聘请专家对教学计划、课程大纲、毕业论文(设计)、课程成绩单及学士学位推荐表等进行审查。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教务处复审合格拟授予学士学位者,由教务处将其名单及有关材料提交校学位委员会会议,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4、学位证书的颁发。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由教务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未通过者,不再补授。

  五、附则

  1、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如发现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除撤消所授学位外,还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违纪者严肃处理。

  2、我校每年四月份受理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工作,逾期不予受理。

  3、学位证书颁发后,由持证者妥善保管,如有损坏、丢失等,不予补发。

  4、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