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大学授予成人学位实施细则(2)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0年01月28日

摘要:  为了全面实现专业培养目标,促进和鼓励本科毕业生政治和专业水平的全面提高,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我校授予学位的机构是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委”)。教务处为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的职能机构。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我校本科毕业生,都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条 我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列学术水平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专业基

定会议召开前尚未知晓考试成绩者,在学位委会议召开后才知晓考试成绩的,如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学位委授权教务处授予其学位。

  成人教育学生可以报名参加毕业当年的学位英语水平考试或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如考试通过可于第二年申请学位。自学考试学生申请学位必须在取得本科毕业证书以后二年内提出。

  第八条 对于已经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情况者,经学位委复议,予以撤销。

  第九条 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可于毕业后二个月内向学校学位委提出复议申请一次。复议申请应由学生本人书面递交教务处,并由教务处转学位委。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经校长批准,自2003级全日制本科生起施行,成人教育自04届及以后的本科学生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