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授予成人学位管理条例(2)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0年01月27日

摘要:  为了全面实现专业培养目标,促进和鼓励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政治和专业水平的全面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一条 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机构是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委员会。教务处为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职能机构。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我校本科毕业生,都可以按照本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条 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

建议名单,并由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签署审核意见后报教务处;

  学校不另行组织学士学位考试或答辩。

  (三)继续教育学院对报送的推荐材料进行复核,签署复核意见并汇编成册,汇同各学士学位申请者材料报送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委员会审定;

  (四)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委员会对继续教育学院上报的申请者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

  (五)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办理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工作,并做好学士学位有关材料归档工作。

  第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委员会每年对应届毕业生的学位评定一次,审批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校长批准后对外公布,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对于毕业前参加各类考试,至学位评定会议召开前尚未知晓考试成绩者,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委员会会议召开后才知晓考试成绩的,如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委员会授权教务处授予其学位。

  第八条 对于已经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管理条例规定的情况者,经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委员会复议,对其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予以撤销,并收回已发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条 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可于规定修业年限内向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一次。复议申请应由学生本人书面递交继续教育学院,并由继续教育学院转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委员会。

  第十条 本条例由校长授权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条例经校长会议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