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大学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 来源:
- 江西成考网
- 发布日期
- 2010年01月22日
摘要: 为进一步促进我校成人高等教育质量的提高,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好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辽宁省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 参照《沈阳大学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相应条款执行。 二、授予学士学位标准 1、政治标准:授予学士学位的成人本科毕业生,必须拥
为进一步促进我校成人高等教育质量的提高,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好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辽宁省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
参照《沈阳大学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相应条款执行。
二、授予学士学位标准
1、政治标准:授予学士学位的成人本科毕业生,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学术水平标准:成人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任务,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的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并且通过成人本科生学位课程考试。
3、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有严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无转变者;
(2)严重违反纪律(包括考试违纪与作弊)和社会主义法制、受过拘留、记过以上处分者;
(3)学习成绩差,累计补考门次达到学校有关规定者;
(4)作过留(降)级、退学试读处理以及结业的学生(不包括休学的学生)。
4、有关说明
(1)在校期间考取硕士研究生的应届毕业生,通过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课程考试,符合学士学位的其它授予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2)在校期间,虽曾受过处分或考试违纪的学生,但以后有较好的认识和表现突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免去某一项的处理或计算补考门数时放宽一门。
①大学外语获国家四级证书、专业外语获国家四级证书以上者;
②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者(要求第一作者);
③考取公务员者;
④在市级以上组织的大学生竞赛(或比赛)活动中获个人三等奖或在省级以上组织的大学生竞赛(或比赛)活动中获个人优秀奖以上者;
⑤在校期间获得发明专利者;
⑥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获得二级以上(含二级)合格证书者。
以上六项只能计算一项。
三、学位课程考试
1、为坚持学士学位的统一授予标准,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对学位申请者实行学位课程考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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