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支招如何破解未成年人保护“责任稀释困境”(3)
- 来源:
- 江西成考网
- 发布日期
- 2017年07月25日
摘要: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团中央权益部副部长姚建龙拿出一组“1990以来中国的犯罪与青少年犯罪状况”数据娓娓道来:“尽管未成年人犯罪在整个刑事犯罪中的比重持续下降,目前不到3%,但是这并不能得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状况已经根本好转的结论。” _acM({aid:"mm_122588615_24060014_79798355",format:1,mode:1,gid:1,serverbaseurl:"afpeng.alimama.com/"}); 他指出,未成年人犯罪比重
他建议,国家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整合未成年人保护各责任主体协同做好未成年人保护与福利工作。同时依托国家福利部门——民政部下设未成年人保护局作为国家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办公室,负责全国未成年人保护与福利工作。同时,将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分立为妇女工作委员会与儿童工作委员会,将儿童工作委员会和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合并。
保护是最好的预防
姚建龙建议,《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所规定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和非歧视原则予以国内法化,同时针对我国国家亲权意识缺失和不足的现状,明确国家亲权原则。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基本内涵是指关于儿童的其一切行为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
——非歧视原则,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是指不因未成年人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享有权利的任何差别。
——国家亲权原则,含义有三方面:一是主张国家居于未成年人最终监护人的地位,负有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并应当积极行使这一职责;二是强调国家亲权高于父母亲权,即便未成年人的父母健在,但是如果缺乏保护子女的能力以及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监护其子女职责的时候,国家可以超越父母的亲权,有权也有责任对未成年人进行强制性干预和保护;三是国家在充任未成年人的“父母”时,应当为了孩子的利益行事,即应以孩子的福利为本位。
“我国频发的触动人伦底线的未成年人悲剧性事件,反映出发现难、报告难、干预难、联动难、监督难、追责难,这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姚建龙认为。
他给出建议,设置专门的“联动保护”专章,将各主体保护整合形成统一、协调的体系,重点是建立包含监测预防、发现报告、应急处置、研判转介、帮扶干预、督查追责“六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多主体联动反应机制。
“保护是最好的预防!”他提出,《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还应确立系统化思维,应以困境儿童及未成年人受保护权为重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则应定位为建立独立少年司法制度,将主要内容定位为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预防与处置。
他给出具体建议,在调整范围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应主要规定临界预防与再犯预防,而一般预防的绝大多数内容应当分离出去,纳入《未成年人保护法》。临界预防与再犯预防应当以“行为”为重心,具体而言是以未成年人的四类罪错行为为重心:虞犯行为、违警行为、触法行为、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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