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支招如何破解未成年人保护“责任稀释困境”(2)
- 来源:
- 江西成考网
- 发布日期
- 2017年07月25日
摘要: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团中央权益部副部长姚建龙拿出一组“1990以来中国的犯罪与青少年犯罪状况”数据娓娓道来:“尽管未成年人犯罪在整个刑事犯罪中的比重持续下降,目前不到3%,但是这并不能得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状况已经根本好转的结论。” _acM({aid:"mm_122588615_24060014_79798355",format:1,mode:1,gid:1,serverbaseurl:"afpeng.alimama.com/"}); 他指出,未成年人犯罪比重
“如果有完善的以教代刑措施——保护处分措施,可以说大部分触犯刑法的未成年犯其实并不需要判处刑罚。”他认为,近年来,越来越多触犯刑法的未成年人被从刑事司法体系“分流”了出去。问题就在于,这些孩子却并无法定的以教代刑措施,缺乏完善和有效的干预措施。
“其结果是只能陷入‘养大了再打’‘养肥了再杀’的困境。”姚建龙提出警告,一些恶性犯罪人均有未成年时期罪错行为,却没有得到有效干预,这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不满和担忧。
他特别举例指出,校园欺凌问题近年来引起广泛关注,但由于其实施者多是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或者欺凌后果难以达到刑事犯罪“量”的要求,因而往往难以按照公众的期待给予刑罚惩罚。这种落差正在引起公众的强烈不满,也成为近年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呼声再起的重要原因。
破解未成年人保护“责任稀释困境”
保护未成年人“共同责任原则”在实施的过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问题?
《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共同责任原则:“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二十余年来,一个令人困扰的问题是由保护未成年人的共同责任原则所带来的‘责任稀释困境’——谁都有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姚建龙发现其结果是保护未成年人“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出了问题找不到。”
他提出了另外一个问题,各种保护主体中唯独没有“国家保护”,有关政府相关部门保护未成年人职责的规定“隐藏”在“社会保护”章中。
他说出了自己的理解:“一方面在于立法者仍然认为未成年人保护主要应当是家长和社会的职责,坚持政府不应当越俎代庖的补缺型儿童福利立场;另一方面,也因为立法者始终认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尚不足,政府还没有能力过多行使未成年人保护的职责。”
在学界,有一种观点认为,法律没有设计完善的国家监护制度,恰恰是造成近些年恶性案件频发的关键原因。
作为福利机构的民政部门,其传统及法定职能是“补缺型”福利设计,即未成年人必须符合孤儿、流浪乞讨儿童的条件。如果父母一方或者双方健在或者有明确的父母,这些孩子就不属于其干预与服务的对象。
“所带来的尴尬状况是,类似留守儿童监护缺失、医院内滞留儿童、儿童遭受监护人侵害而未达到法定危害后果等,在没有发生严重后果前,即便相关政府部门知晓儿童的高危状态,也无法给予切实、有效的保护。”姚建龙说。
他表示,南京饿死女童案发生后,民政部开始在全国进行首批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推动补缺型儿童福利向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转变。2014年,又开展了第二批试点。国务院在2016年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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