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江西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学复习笔记关于法人(2)
- 来源:
- 江西成考网
- 发布日期
- 2013年09月05日
摘要: 1、一般规定: a、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b、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c、法人机关: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产生(具有法定性),具有如下特点: (一)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而设立。 (二)法人机关是法人的有机组成部分。 (
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C不选。
2、法人的分类:
(一)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如基金会法人),设立程序上,企业法人须经过审批登记或核准登记;机关法人,依法律或者行政命令;事业单位法人依法律或行政命令,或依登记设立;社会团体法人,需要登记则必须经过登记。
a、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b.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企业法人均须办理法人登记,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二)社团法人(社员权,人的组合,如公司、合作社、各种协会与学会)与财团法人(财产权,财产组合,如基金会、寺院、慈善组织)
(三)营利法人(我国仅指企业法人)与公益法人。
(四)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
3、企业法人:
A、企业法人的根本特征:将其所获利润分配给出资者。
B、取得资格:
a、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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