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江西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学复习笔记关于法人(2)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3年09月05日

摘要:  1、一般规定:   a、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b、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c、法人机关: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产生(具有法定性),具有如下特点:   (一)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而设立。   (二)法人机关是法人的有机组成部分。   (

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C不选。

  2、法人的分类:

  (一)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如基金会法人),设立程序上,企业法人须经过审批登记或核准登记;机关法人,依法律或者行政命令;事业单位法人依法律或行政命令,或依登记设立;社会团体法人,需要登记则必须经过登记。

  a、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b.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企业法人均须办理法人登记,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二)社团法人(社员权,人的组合,如公司、合作社、各种协会与学会)与财团法人(财产权,财产组合,如基金会、寺院、慈善组织)

  (三)营利法人(我国仅指企业法人)与公益法人。

  (四)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

  3、企业法人:

  A、企业法人的根本特征:将其所获利润分配给出资者。

  B、取得资格:

  a、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