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江西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学复习笔记关于个人合伙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3年09月05日

摘要:  个人合伙:   A、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a、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自然人合伙,而合伙企业是两个以上承担无限责任的主体的合伙,可以说个人合伙是合伙企业的一种原始形式,但不是合伙企业。   b、虽然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不同,但由于都是无限责任承担者的合伙形式,所以个人合伙的许多规定与《合伙企业法》相一致。   c、个人合伙由民法规定,合伙企业由商法规定;合伙是一个协议/合同行为,无须章程。   B、个人合伙的诉讼当事人:   a、起字号的个人合

  个人合伙:

  A、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a、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自然人合伙,而合伙企业是两个以上承担无限责任的主体的合伙,可以说个人合伙是合伙企业的一种原始形式,但不是合伙企业。

  b、虽然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不同,但由于都是无限责任承担者的合伙形式,所以个人合伙的许多规定与《合伙企业法》相一致。

  c、个人合伙由民法规定,合伙企业由商法规定;合伙是一个协议/合同行为,无须章程。

  B、个人合伙的诉讼当事人:

  a、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

  b、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合伙人人数众多的,可以推举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推举诉讼代表人,应当办理书面委托手续。

  C、相关规定:

  a、协议: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b、个人合伙的组成不受彼此有无人身关系的限制,比如兄弟间可以成立个人合伙。

  c、实际入伙: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注:此时即使不参予经营,亦为合伙人。

  D、财产归属:

  a、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b、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c、初期投入财产和经营积累财产的区别:前者归属依约定,后者为共有财产。

  E、经营管理:

  a、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或监督的权利。

  b、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注:内部协议不得对外。

  F、主体资格认定:

  a.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虽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错误地登记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但实际为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按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对待。

  b、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