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江西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学第五章非法人组织(2)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3年09月05日

摘要:  第一节:非法人组织概述   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非法人组织,也就是法律中所说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中的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社会组织。非法人组织具有以下特征:   1、非法人组织为社会组织。   2、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非法人组织不具备法人的条件   二、非法人组织的主体地位   非法人组织具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2)法定退伙:又称非任意退伙,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条件而非基于合伙人的意思而发生的退伙。

  六、合伙的解散与清算

  合伙的解散又称合伙的终止,指合伙终结,合伙人之间结束合伙关系。合伙人解散的原因有: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解散。

  4、合伙人仅余一人。

  5、合伙协议约定的目的实现或无法实现。

  6、合伙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法律、法规规定的合伙解散的其他原因。

  合伙结算时应进行清算并公告债权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清算期间执行以下事务:

  1、清算合伙财产,必要时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合伙未了结的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人参与民事诉讼。

  第三节:其他非法人组织

  一、法人分支机构:

  指由法人为实现其职能而设立的一种可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机构。法人分支机构的特点有: